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纷一案中,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已经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李**的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其中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