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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纷一案中,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已经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李**的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其中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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