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程**、程**、曹**、潘**、潘**、何**要求确认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政府信息已经得到,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程**、程**、曹**、潘**、潘**、何**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程**、程**、曹**、潘**、潘**、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程**、程**、曹**、潘**、潘**、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