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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顺**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丽喜南苑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顺**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0139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4年12月,丽**业委会诉至原审法院称:丽**业委会的大部分业主于2009年12月入住由顺**公司开发的丽*南苑小区。由于小区的围墙和挡土墙没有按照当时的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施工,围墙与挡土墙之间无结构连接。自2013年3月开始,小区四周围墙屡次倒塌,至今已有20多处倒塌过。小区挡土墙也已出现开裂、墙体外斜等情况,既影响小区的防盗安全和居民的出行安全,也对小区内居民的生活和居住安全造成威胁。该问题的发生是由于顺**公司交付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造成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顺**公司将位于顺义区高丽营镇丽*南苑小区四周的围墙和挡土墙重建,工程质量达到现行的国家规定标准。

一审被告辩称

顺**公司辩称:丽**业委会要求我公司对小区围墙施工重建,没有法律依据。该小区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全体业主已经实际入住,期限已经超过5年,已过质保期。如果围墙出现损坏,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故不同意丽**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丽**业委会以开发公司为原审被告,主张涉诉小区围墙工程质量不合格,据物权请求权提起物权保护纠纷之诉讼。法院难以认定相关诉请与物业管理直接关联。在原**院经现场勘验明确涉诉小区围墙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正常使用后,原**院曾向丽**业委会释*应向物业管理方提起与物业管理直接关联之诉讼。但丽**业委会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相关主体。综上,法院认定丽**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

裁定后,丽**业委会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至本院。丽**业委会认为本案不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其代表全体业主作为原审原告起诉顺**公司,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顺**公司同意原审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顺**公司系顺义区丽喜南苑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该小区于2009年11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2008年9月25日,顺**公司与北京顺**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北京顺**有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本案审理中,原审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共同到现场勘验,发现小区围墙墙垛出现破损,用手轻推左右摇晃,有多个墙垛曾经倒塌,由物业公司重新修建,确实存在安全隐患。

原审法院曾向丽**业委会释明,是否追究涉诉小区设施维护方的责任,丽**业委会曾表示同意追加北京顺**有限公司为原审被告,后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追加北京顺**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审被告。

上述事实,有法院庭审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丽**业委会本案所提系物权保护纠纷。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委员会依法应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丽**业委会之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和处理原则规定的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丽**业委会的起诉,并无不当;丽**业委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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