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贾**、许**、方**、梁**、徐**、孙**、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贾**、许**、方**、梁**、徐**、孙**、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5.00元,由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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