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娄**与刘**、马*仲裁纠纷一案,北**委员会作出的(2014)京仲裁字第017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马*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娄**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马*向本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马*称:(2014)京仲裁字第0174号裁决作出后,娄**经常到马*家闹事,导致马*全家有家不能回,不知道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不知道案件何时进入执行程序。马*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2014年12月马*才找到工作,试用期月薪2000多元,无力承担向娄**的担保责任,2015年3月转正后工资增长到4500元,后因出差无法购买机票才知道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马*认为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做法不合适,不符合《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现马*好不容易重新就业,正在积极联系法院商讨执行问题。综上,为了使案件尽快得到实际执行,也为了马*的生存权得以保障,请求法院将马*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原案申请执行人娄**称,不同意马*的异议请求,认为法院将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行为合法,马*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将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北**委员会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京仲裁字第0174号仲裁裁决。裁决作出后,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4)三中执字第00222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决定书,将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中,被执行人马*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且其承认不是五保人员或者低保对象,故法院将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马*提出的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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