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光**造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已于2015年8月20日发出(2015)大民(商)督字第1199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北京格**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北京格**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申请人北京格**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5年8月20日发出(2015)大民(商)督字第1199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