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光**造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光**造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已于2015年8月20日发出(2015)大民(商)督字第1199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北京格**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北京格**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申请人北京格**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5年8月20日发出(2015)大民(商)督字第1199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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