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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与被申请人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李xx所立遗嘱无效属于证据不足。原审对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认定,也违背了继承法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认定郭*未尽主要抚养义务没有证据的认定不符合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即使法定继承,张**对被继承人尽抚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原审总结的争议焦点错误,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发现新证据向法院提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查明,郭*提供的遗嘱中立遗嘱人的签名为他人代写,该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且根据当时李xx的身体患病情况,一、二审法院对郭*出示的遗嘱效力不予认定是正确的。郭*的申诉理由,依据不足。

综上,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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