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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