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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限公司与北京双洋**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资**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源亚太公司)以北京双**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洋基业公司)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不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双洋基业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马**参加的合议庭,对资源亚太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资源亚太公司与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大民初字第5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资源亚太公司货款十万元;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资源亚太公司十万元货款的滞纳金(每日按上述货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自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因双**公司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时限内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资源亚太公司于2007年8月23日向大兴法院申请执行。因资源亚太公司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大兴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裁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07年10月8日,北京市**大兴分局作出京工商兴处字(2007)第D19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双洋基业公司营业执照。双洋基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资源亚太公司对双**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而双**公司至今未履行其判决义务,且双**公司在2007年10月8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现资源亚太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双**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北京资**限公司申请对北京双**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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