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青**任公司与中国**发展中心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青**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孙**担任审判长,与法官李**、人民陪审员郑*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青**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青**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青**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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