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有限公司、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聊**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于被告山东德**有限公司、李**、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德**有限公司、李**、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53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