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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崔**因与被申请人**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5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崔**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无视我要求向建设银行管理食堂的于经理调查取证的申请,我与建**司曾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但建**司并未给我一份。一、二审仅出示了一份劳动合同,未出示另一份劳动合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要求依法予以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建**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崔**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崔**与建**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建**司存在拖欠加班费的行为,一、二审对崔**主张的离职情形予以采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3月24日解除,判令建**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崔**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崔**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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