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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四中行初字第8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赵**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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