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7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就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仅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在本案中已经作轮候查封,但一直未能发现该车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该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7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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