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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祁**,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2日生有一子韩xx。原告婚前有海南马自达轿车一辆,婚后原告从原告父母处借款2万并从朋友处借款3万元置换购买了宝马mini轿车(车牌号为京Q5AE62)一辆;婚后原告从原告父母处借款24万元购买大众牌FV7187RADWG轿车(车牌号为QQ×××)一辆。婚后原、被告多有矛盾,后分居,现双方已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韩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3、婚后购买的大众牌FV7187RADWG轿车(车牌号为QQ×××)归原告所有,购买的宝马mini轿车(车牌号为京Q5AE62)归被告所有;4、婚后共同债务37万元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称: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与原告没有分居,彼此之间也没有矛盾,原告突然就跟我提离婚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韩*与杨*于2010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日生有一子韩xx,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现韩*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与杨*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仅数年,婚生子尚不满两周岁,二人生活中产生矛盾主要因缺乏沟通与交流所致,矛盾并不深,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韩*与杨*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包容、扶持和照顾,以利今后共同生活和婚生子的健康成长。现杨*不同意离婚,本院亦认为应给予双方时间修复感情裂痕。故对于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韩*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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