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革强诉被告梁**、梁*、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革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革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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