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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李*及中国民**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的认定与判决结果自相矛盾,超出审理范围,判决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并错误认定申请人违约,错误认定违约时间,导致最终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请求高级法院认真审查案件客观事实,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并驳回被申请人的原审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与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分析,“王*应于2012年12月13日前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且王*最迟应于2013年2月13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李*于2012年12月8日前将首付款90万元(该金额包含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20万元)自行支付给王*……”,在李*已向王*支付90万房款且明确表示愿代王*偿还涉案房屋抵押贷款的情况下,王*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履行合同,并明确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李*作为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两审法院支持李*要求继续履行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违约责任问题。由于王*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李*一审期间主张违约金标准与其主张不符,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适用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责任条款确认支付时间及金额,二审法院予以确认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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