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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郭*,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称:我与吴**于2012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吴**曾经打过我。我怀孕期间未得到吴**很好的照顾,一直居住在娘家。婚生子吴**于2014年4月25日出生。我生产后,吴**对我甚是冷淡,吴**经常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郭*与吴**离婚;2、婚生子吴**由郭*抚养,吴**给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3、吴**偿还郭*垫付的车辆×××的购车车款5万元。4、诉讼费由吴**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辩称:1、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较好,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2、车是我父亲吴**买的,登记在吴**名下,不存在借款的事情;3、孩子一直和我家人生活在一起,这段时间我一直接送原告上班,我放低姿态努力挽回婚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郭*与吴**自由恋爱,于2012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吴**于2014年4月25日出生。因家务琐事等问题,双方曾发生过矛盾,未能妥善化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表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郭*的离婚诉讼请求。经本院调解,郭*仍坚持离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郭**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民顺南路10号院6号楼2单元1001室的房屋,但因为该房屋现未取得房产证明,郭*撤回该项诉讼请求。郭*提交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证明郭*在公积金卡里取现44000元,加上手里的钱凑了5万元,把现金给吴**去买车,吴**不予认可。郭*提交录音,证明吴**晚上去郭*家大吵大闹,脾气暴躁,无法一起生活,吴**认可该录音证据,但表示去郭*家是为了挽回双方的感情,却被郭*的家人激怒了。

吴**提交短信、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郭*不予认可;吴**提交账户明细,欲证明吴**为郭*的电影卡充值,郭*称该卡已丢失。

另查,×××小型客车登记在吴**名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与吴**系自主婚姻,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发生过矛盾,但尚有共同生活的基础,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共同抚养好儿子,加强夫妻感情上的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应当能够和好。根据吴**提交的微信记录,双方仍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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