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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虹彩**有限公司与张**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虹彩**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张**(下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北**工贸(以下简称海尔)合作,为海尔提供宣传页、海报、印刷品等相关宣传物物料及设计支持,共有三人即设计、经理、统计流程管控,常驻海尔办公,负责合作事项对接,被告职位为统计及流程管控。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海尔合作终止,海尔事业部经理及设计辞职离开公司,留被告一人负责公司在海尔未出账单的出账工作及后续所有跟海尔相关事项的沟通协调。在海尔例行彻查中,发现原告公司一笔已出账业务(单号×××,金额7704元)材料不全,海尔要求被告将材料补齐,但被告向海尔提交的效果图被海尔查证为伪造签字材料,此行为违反公司与海尔合约的规定,海尔对原告公司处以原订单金额三倍总计23112元的违约金罚款,款项从未出账金额中扣除,又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损失税额2158.57元。因此,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提供虚假签字给原告造成的23112元的违约金损失;2、判令被告赔偿23112元发票作废的税额损失2158.57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5月28日入职原告公司,从事流程管控工作,月薪3700元,被告正常工作至2014年3月31日。

原告主张在海尔例行彻查中,发现其公司一笔已出账业务(单号×××,金额7704元)材料不全,海尔要求被告将材料补齐,但被告向海尔提交的效果图被海尔查证为伪造签字材料,此行为违反其公司与海尔合约的规定,海尔对其公司处以原订单金额三倍总计23112元的违约金罚款,款项从未出账金额中扣除,又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损失税额2158.57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出示了专用发票汇总表、ps签字、情况说明、资料交接、扣款通报通知、广告框架合同、开票记录及发票予以佐证。被告不认可原告所述,主张其职位不是设计岗位,效果图的制作、签字均不是其工作范围,其只负责将他人汇总好的资料转递给客户,并非最初的经办人,更无法判断真伪。

2014年5月28日,原告就本案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不字(2014)第01067号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起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上述所列证据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海尔提交的效果图被海尔查证为伪造签字材料,致使其支付了违约金并承担了税额损失;被告主张其职位不是设计岗位,效果图的制作、签字均不是其工作范围,其只负责将他人汇总好的资料转递给客户,其并非最初的经办人,更无法判断真伪。

原告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的职责范围及被告系直接的责任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及税额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虹彩**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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