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北**有限公司与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被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从1999年开始一直长期在北京生活发展,并提供了北京成家宾馆的证明一份,证明其于2010年8月起至今一直长期包住于该酒店,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大黄庄桥西运七酒店xxx房间。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止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朱**已长期离开其住所地,北京成家宾馆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朱**于2010年8月起至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大黄庄桥西运七酒店xxx房间居住,其经常居住地不在南京市秦淮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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