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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盈**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之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0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盈**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无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构成中存在绩效工资一项。2.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2013年年底双薪的待遇。3.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于事实、法律均无据。(二)原裁定、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2012-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事实有误,且适用法律错误。2.被申请人系主动离职,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离职补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原审法院存在基本事实无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故申请人向高院提出再审,望高院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并结合在案证据,二审法院对本案争议焦点的归纳并对争议焦点的分析和认定,本院均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论。**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盈**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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