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吕**与被告任雪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吕**接到本院开具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五十一元,由原告任*、吕小改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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