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北京市**运营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自1971年起在原通县第一商业局下属单位,通州百货商场工作,岗位为售货员。1982年5月,原告离职。其后,百货商场几经变革,合并至被告。原告的劳动关系及档案材料由被告继受管理。被告已经为原百货商场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职工均领取社保。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均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办理退休手续,而且告知原告档案已经丢失,致使原告至今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在1971年10月至1982年5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1065952元、因丢失档案产生的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于1982年5月已经离开通州百货商场,而被告成立于1993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提出的请求也早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在原告找到被告后,被告经过仔细查找,也没有找到原告的档案材料。且通州百货商场在破产时,职工名单中也没有原告的名字。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71年10月,原告经原**商局(后变更为通州区商业局)安排,至其下属单位东街综合商店处工作,任售货员。1980年9月,通州百货商场成立,隶属于通州区商业局。原告经通州区商业局安排,至通州百货商场处工作,任售货员。1982年5月,原告主动离职。

1998年,依通州区政府工作安排,通州百货商场与其他两商场一并划归北京**集团。

2002年,通州百货商场破产并于次年3月注销,其员工档案由北京**管理中心接收。交接时的员工档案中,不包括原告的人事档案。

北京**管理中心原为北京**集团下属国有企业,后更名为北京市通佰新天地购物中心。

2006年,北京**集团与被告合并重组,北京市通佰新天地购物中心划归被告管理。

2009年,北京**集团破产并于当年注销。

2010年,北京市通佰新天地购物中心因通州区进行核心区拆迁,而被拆除。其管理的职工档案转入被告下属单位北京**商贸公司。

原告自1992年开始,陆续找到原**商局、通**百集团、被告等单位,要求原告的个人档案,但均被告知无法找到。

2013年12月24日,原告将被告诉至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次日,仲裁委以原告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其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另查:被告成立于1993年12月31日。

上述事实,有派出所证明、证人证言、独生子女证、工商查询结果、信访材料、通州区政府会议纪要、通州百货商场破产时职工花名册、宣告破产裁定书、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原所在单位经过合并、破产等事项变更,其人事档案管理应由被告进行承接,但被告表明其无法提供原告的档案,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原所在单位已经将原告的人事档案予以转出,造成原告的档案遗失,影响了原告此后的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给原告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对于该损失后果的形成,原告原所在单位具有一定过错,故被告作为原告原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承接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赔偿数额,本院根据原告目前的实际生活现状和劳动年限、双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为五万元。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所主张的劳动期间,被告尚未成立,而原告贾**原所在单位亦已经破产,故对原告贾**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市通州商业资产运营公司赔偿原告贾**各项损失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商业资产运营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