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普**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普**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百一十三元退还原告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赵**与北**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利建**责任公司与北京黄**云鸽舍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隆兴**有限公司等与赵*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人路(厦门**限公司与北京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万**有限公司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北京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与赵**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京昌平支行与秦*、王**、北京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工商**京昌平支行与赵**、郝*、北京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