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隆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公司)、上诉人张*起因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0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担任审判长,法官肖*、法官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中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系赵*单方提供,未经隆**公司以及张**确认,剥夺了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需要对于该项工程的工程造价进一步补充鉴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05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