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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2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翟*化名“翟**”,谎称自己系现役军人、解放军301医院医生,以与被害人王*结婚买房为名,骗取王*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后又以为被害人王*办理北京户口为名,在本市海淀区西二旗一出租房内骗取王*光大银行卡1张并从中取现、消费人民币25292元。综上,被告人翟*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125292元。2014年7月18日,民警在本市海淀区花园路麦颂KTV内将被告人翟*抓获。赃款尚未退赔。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翟*定罪处罚。

被告人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翟*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翟*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翟*化名“翟**”,谎称自己系现役军人、解放军301医院医生,以与被害人王*结婚买房需支付中介费为由,骗取王*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后被告人翟*又以为被害人王*办理北京户口为由,在本市海淀区西二旗一出租房内骗取王*光大银行储蓄卡1张,并先后从中取现、消费共计人民币25292元。后经被害人王*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18日将被告人翟*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翟*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王*人民币5万元,现被害人王*对被告人翟*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翟*的供述、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刘*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明细、身份证明及被告人翟*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谅解书、还款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翟*在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翟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翟*退赔被害人王*人民币七万五千二百九十二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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