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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诉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张*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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