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诉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李**、张**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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