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权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中国**权协会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权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41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207.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