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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吴**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同天**运销站(以下简称同天龙运销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再终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吴**申请再审称:第一、本案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和过错完全在同天**销站一方。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同天**销站对该房屋建设手续是否合法,是否能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或今后能否通过批准的情况都是清楚的。同天**销站隐瞒真相谎称各种手续都会很快办妥。我方完全是出于对同天**销站的信赖,才与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于该房屋根本没有办理建设批准手续,合同签订后同天**销站也就不可能再补办手续,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第二、本案是因我方与同天**销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引发的财产返还和责任承担问题。同天**销站应该对无效合同签订、履行、善后处理中的一切经济损失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二审判决房屋四层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9日的房屋占用费由我方全部承担,既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又违反了法律对无效合同责任承担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民事活动公平原则。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同天龙运销站未提供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其与金川峡酒楼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应属无效。同天龙运销站作为出租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证件手续齐备,其向金川峡酒楼出租房屋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金川峡酒楼作为承租方,应在租赁时审查房屋的相关手续,对合同无效应承担次要责任。因金川峡酒楼现已注销,二审法院判决朱**、吴**共同承担责任,处理并无不当。涉案房屋在自交付之日起至被消防支队责令停止使用时止,一直被朱**、吴**实际占有使用,其理应按照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同天龙运销站支付在此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朱**、吴**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朱**、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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