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限公司与丹**纸厂等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信**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行)申请执行丹**纸厂、丹**一厂、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名称为辽宁**委员会,以下简称辽**改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行申请追加辽宁省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中**行称,本案据以执行的判决生效后,我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措施,但未有任何回款。现经查证,丹**一厂、丹东造纸厂均已被相关行政部门吊销营业资格。在我行督促辽**改委履行还款义务的过程中,辽**改委一直称其为辽宁省政府的下属职能部门,无独立经费,无法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并据此一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特申请追加辽**改委之主管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并要求其遵照中共**厅中办发(2012)6号文件《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辽**改委称,不同意中**行的申请,追加没有法律依据。

经查,中**行申请执行丹**纸厂、丹**一厂、辽**改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丹**纸厂于2006年3月23日被丹东**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丹**一厂于2010年8月21日亦被该局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8月12日,本院限额人民币31118878元冻结了辽**改委在盛京**泰山支行×××账户,内有存款12927699.32元。

另查,辽**改委作为独立机关法人,其组织机关代码为00109950-8。

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辽**改委的银行存款被本院限额冻结,且账户中的存款余额表明该委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同时,辽**改委作为独立的机关法人,具备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中**行以辽**改委称其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的下属职能部门,无独立经费,无法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即请求追加辽宁省人民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中信**限公司申请追加辽宁省人民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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