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李*等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董*申请执行李*、北京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北京大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豪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董*向本院申请追加张*及其子李少一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董*称:本案在执行中,暂未发现在被执行人李*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经查,在其未成年的儿子李**名下却有仅购入价就达18018438元的位于本市×××的33套房屋。李*之妻张*名下位于本市×××301的房屋,在2006年购入价已达6217244元。李**,张*名下房产购入价共计24235682元。本人认为,李*存在预先转移资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李**系未成年人,本人没有能力赚取和管理该巨额财产,只能由其监护人掌控。李*作为股权受让人,名下没有财产,而其子李**及其妻张*名下却拥有上述房屋,故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李*收入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因此,张*名下的房产应属于家庭的共同财产,李*出资记入其子李**名下的房产是李*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所使用的手段。李*是在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据此,申请追加李**、张*为被执行人。

张*称:不同意追加申请。我与李*已离婚,不应当再追加我的个人财产。李*一的房屋是2003年我用我的工作所得买的,我名下的房屋也是我自己买的,与李*均无关。因此不同意追加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

经查:董*诉李*、北**公司、大**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二中民初字第06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董*与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有效;大**公司及北**公司出具的保证书有效;二、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董*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485万元,如逾期给付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大**公司及北**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二项中李*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董*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李*的反诉请求。判决后,李*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9年2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李*之妻张*所有的位于北京市×××601号及位于本市×××301的房产;并查封了李*及张*之子李少一所有的位于本市×××的33套房屋。

2010年3月23日,最**法院作出(2009)民申字第719号裁定,裁定本案由最**法院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4年10月29日,最**法院作出(2014)民提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北京**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和北京**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06606号民事判决;二、解除董*与李*于2004年8月10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董*股权转让款2091万元,如逾期给付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大**公司及北**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三项中李*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董*、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查,李*与张*于2001年9月25日结婚,二人之子李少一出生于2003年2月9日。李*与张*于2008年10月2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确认:“李少一由张*抚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坐落在朝阳区×××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6217244元,车位2#3A价值214200元,归张*所有;李*承租本市×××村委会土地26.2亩,租赁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共30年,已支付10年租金。由张*继续承租至合同履行完,后20年租金由女方支付,地上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归女方所有;张*一次性给付李*现金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当日付清;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董*以李*前妻张*名下的房产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李*与张*之子李**名下的房产是李*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所使用的手段为由申请追加张*、李**为被执行人的主张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其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董*申请追加张*及李少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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