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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和与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和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10月22日与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空闲地承包合同,用于养殖和二、三产业,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038年11月13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几十年废弃的自然坑基础上长期拉土填平洼地,于2013年7月在该地面盖起了正房5间,侧房3间均为养殖棚,另有厨房、卫生间,没有门窗,没有装修,只是顶部用的楼板材料。原告是多年前已经有登记的养鸽户,目前养鸽子上百只,属于合法养殖,归动监局所管。自2013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建设科发生争议后,前后被拆3次,其向原告下发的3份具体行政行为均是错误的。原告盖的是养殖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养殖法》的规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曾向被告提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催告书和拆除通知书是错误的,因为张冠李戴,与原告情况不符,且被告选择性执法是错误的,执法不公。原告持有30年空闲地承包合同,是有登记的、合法的养殖户,所盖的养殖棚不是永久性建筑,也不是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此外,3张单子都没有注明原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在何时去何地提起行政复议,故3张单子都是无效的。原告去过市国土资源局、顺**局、国土部,也去过农委、区动监局等多处咨询,也向镇信访办、区信访办、区拆违办及市委巡视组等多处反映情况并举报。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严重,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曾找到被告信访办要求解决问题,但被告一直未予解决。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并向原告送达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本案原告的起诉时间是2015年10月16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且已于当天送达给原告,即原告在2013年7月25日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限期拆除通知》的内容。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才提起涉案之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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