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诺德豪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诺**国际门窗(北**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的厂房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反诉请求错误。(三)被申请人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四)被申请人无权处分涉案的房屋。(五)一、二审部分事实未查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孙**与诺**公司履行租赁合同期间,因诺**公司租赁的厂房拆迁,故孙**与诺**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诺**公司称其租赁场地并未实际拆迁,孙**系假借拆迁之名欺诈诺**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故该协议应予撤销。因孙**与北京金桥**有限公司、郭**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对本案涉及的土地、地上物达成补偿协议,情况属实,故孙**并不存在欺诈行为,诺**公司请求撤销拆迁补偿协议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应当解除,诺**公司应当腾退房屋。诺**公司拒绝腾退房屋,违反《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两审法院判决诺**公司腾退房屋并支付孙**房屋使用费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诺**公司要求孙**支付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费、装修及建房损失,缺乏依据;诺**公司要求孙**赔偿擅自搬离物品导致的损失,因孙**虽认可搬离部分设备,但不认可有物品丢失及损坏,而诺**公司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物品丢失,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两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诺**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缺乏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诺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