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诉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委会确认行政违法一案中,原告邢**以双方就房屋拆迁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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