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8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朱**负担(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崔**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