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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甄*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本案应由北京**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被告提交北京市门头**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证明被告自2013年12月起居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东街xx号。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即北京**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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