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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阳**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7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符合侵权责任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本案中,正是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申请人的财产权益遭受了重大损失,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理应属于侵权责任纠纷。1.被申请人违法为申请人办理提前退休,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2.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的收入、公积金、企业补贴、退休金等财产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失。3.申请人的损失和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4.被申请人对于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都是有预期的,被申请人明显存在故意。(二)本案应属于民事侵权争议,而不属于劳动争议。本案在穷尽了劳动法上的救济途径以后,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侵权规定,即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北京**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6054号民事裁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831号民事裁定均认定申请人因“办理退休手续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正是在这两个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下,申请人起诉侵权责任纠纷,又何以构成重复诉讼。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只有同时符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和诉讼请求相同”的条件,才构成重复起诉,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本案中,申请人之前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现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这两个诉的诉讼标的完全不同,明显不构成重复诉讼。综上,一、二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博**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阳**于2010年、2014年就其因办理退休手续而产生的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已经认定阳**的起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本案中,阳**虽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所基于的法律关系实质仍系因办理退休手续而产生的相关争议。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阳**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裁定驳回阳**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阳冬梅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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