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海诉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