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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翟*因与于**、北京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4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两级法院对翟*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认定错误,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关于本案所涉及到的非本案被申请人于连财实际施工的工程,翟*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且被申请人于连财在一审当中也认可其中的部分工程非其实际施工,然而一审法院对该部分工程款并未进行扣除。因此,翟*作为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并就该部分事实作为上诉理由之一,然而在二审过程中,二审法院也未对该部分事实进行调查。故,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决,支持我方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翟*提出的涉案工程有一部分非于连财实际施工,此部分工程款应予扣除一节,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证明,所作改判结果正确,于法有据,认定的工程款数额准确。

综上,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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