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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北京**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契税征收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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