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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姚**、第三人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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