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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源**有限公司与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丰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二个供暖季的供暖费3290.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郑**系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18号楼×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54.84平方米。2013年10月始,北京丰源**有限公司对郑**居住的该房屋所在楼区提供供暖服务并负责入户收取供暖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供暖形式为燃气集中供暖,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现郑**未交纳2013年11月15日—2014年3月15日、2014年11月15日—2015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形成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丰源**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共计三千二百九十元四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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