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无锡索美**惠山分公司、惠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无锡索美**惠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索**公司)、惠州**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索**公司、三**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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