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无锡索美**惠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索**公司)、惠州**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索**公司、三**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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