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中国**司济南分公司、三星(**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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