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民生金**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限公司、福建冠**限公司、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民生金**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限公司、福建冠**限公司、林**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法院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民生金**限公司船舶租金人民币14854773.4元及该款项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并依法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928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3945元;被执行人福建冠**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三被执行人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福建**限公司、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的相应存款;

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的其他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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