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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金**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林**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津海法执字第207号民生金融租赁**公司申请执行福建**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林**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限公司10套房产、被执行人林**2套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854773.4元和上述款项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928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均未受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若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津海法执字第2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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