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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司平潭支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撤回被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司平潭支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曹*、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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