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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皮尔曼国际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皮尔曼国际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00,000(人民币,下同)。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结案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庭外和解的事实,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人**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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