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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平安**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平安**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京诉称,2008年3月,刘**购买了一辆奔驰S350轿车,并办理了车辆保险。2008年8月22日,刘**将车辆转让给原告。2008年11月18日,刘**驾驶该车与一辆宝马车发生追尾,交通支队确认刘**全责。原告为此花费修理费94155.76元,并赔偿对方修理费5850元。随后,原告要求被告理赔,被拒绝赔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投保车辆修理费损失94155.76元进行理赔;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偿第三者的修理费损失5850元进行理赔;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于2008年3月购买了一辆奔驰S350轿车并办理车辆保险。2008年8月,刘**将该车转让给原告。2008年11月18日,刘**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2008年11月21日,刘**及原告办理保单批改手续,将保单项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行驶证车主自2008年11月22日00时由刘**变更为原告。交通事故发生时,原、被告尚未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对被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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